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建设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减少设计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9 09:06) 点击:70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9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建设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减少设计费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完成了工程设计,仅向建设单位提供了施工图,但未提供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等配套资料,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建设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减少设计费? 二、审判实例 1997年4月,原告深圳市某设计院与被告深圳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某广场进行设计,工程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100万元。原告接受委托后,于1999年完成了设计工作,向被告交付了有关设计图纸及施工图,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人民币1060万元。2001年2月,被告经深圳市国土局审批同意对该广场进行重大设计修改,经原告同意,被告以招标方式另行确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原告未中标。2002年8月,设计修改单位某地产顾问公司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等配套资料,以作为调整设计的依据性文件,原告拒绝提供,被告由此多支付了修改设计费用人民币80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人民币40万元,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等配套资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完成了设计工作,被告亦支付了大部分设计费。原告在设计工作完成后,仅向被告提供了设计图和施工图,但未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并由此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减少设计费,对剩余的40万元设计费有权拒绝支付。原告履行义务存在瑕疵,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朱提出反诉,对此法院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亦当遵照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少合同坐,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二)按照《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在承揽合同部分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完成工作后,除应当向建设单位交付工作成果外,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或者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和合同的主义务相对应的,其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附随义务还包括了为对方提供必要文件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仅包括主合同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实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上述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也应当包括施工图的电子文档及结构计算书等配套资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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