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8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4-07 11:25) 点击:58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及限制。 二、审判实例 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就吉石溪水电站的建设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工程于2003年4月期间停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原告提交了支付170万元预付款、工程于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到法定解除,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前提下,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还有其特殊性,发包人在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或违法分包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且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并经催告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法确定了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愧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后履行人违约。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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