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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6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4-06 09:24)    点击:60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6

如何确定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纠纷往往多见于工程尾款及保修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时如何处理?

二、审判实例

200432,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某工程的劳务工程部分;工期为30天;工程款为人民13万元,工程开工日付10%,余款于工程竣工验收时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工程款,余款未付。工程竣工后,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亦未证明何时交付工程,但工程于20041224投入实际使用。由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并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将已竣工的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余款。尽管合同约定余款于工程竣工验收时付清,而涉案工程又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是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这说明被告已经认可该工程,被告实际使用之日为应付工程余款之日。被告拒不支付工程余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工程余款并从工程投入实际使用之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原告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利息则不予以支持。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始起算利息。

(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处理:(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利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孳息,所以,利息的支付不以合同的约定为前提,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作出约定,只要应付工程款而未支付的,就应当一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所不同的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计算利息的一个前提是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日期,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日有明确约定的,依据司法自治原则,应从其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日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制一个应付款时间。第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为从工程交付发包人之日起,发包人就已经可以对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已经实际获得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考虑到实务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以故意推延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目的的现象,将提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无疑有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行使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权利。第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工程未完工或者未经验收结算,付款条件实际上并未成就。但由于当事人已经通过起诉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一旦司法机构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计付诉讼期间的利息给承包人,否则扩大了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基于平衡当事人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未交付又未结算的情形下,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工程款利息。

(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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