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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5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30 09:05)    点击:49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5

发包人请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问题的提出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起算,还是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

二、审判实例

2003112,原告深圳某地产公司与被告武交某工程处签订《照明线路安装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为60天,自20031122003312,迟延竣工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方式为全包,承包价格为人民币6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确认实际竣工时间为200364。原告于200544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被告认为按合同约定工程应当于2003312竣工,被告应当在该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由于承包方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空间承包方违约多少天,发包方要等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起算。原告起诉时,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未超过两年,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类似案件应首先确定实际竣工时间,诉讼时效从实际竣工日而非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开始起算。

(二)承包人以工期顺延为抗辩的,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的情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变更、自然灾害的影响等。

(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

(四)发包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及增加工程量等,工期应当顺延,但顺延期间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如双方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约定计算顺延期间,同时参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权利处于“睡眠”状态而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在长时间内无法得以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当然也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承包方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空间承包方违约多少天,发万方要等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起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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