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竣工日的确定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8 16:28) 点击:65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3 实际竣工日的确定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时,首先应当确定工程的竣工时间,从而才能确定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审判实例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实际竣工日为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发承包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结算报告中对实际竣工日作了确认且工程验收合格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二)发承包方双方约定以承包方弟交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 ,且工程验收合格的,从合同约定。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而发承包双方又未重新约定完工日期的,承包方可以此作为工期延迟的抗辩理由,但承包方须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润滑油记分。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就有一定的依据。 (二)《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合同文本第三十二条载明“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以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完工为抗辩理由的屡见不鲜。竣工日期一般在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未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存在一个时间差,空间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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