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实际使用,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付款条件是否成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6 10:55) 点击:1607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实际使用,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付款条件是否成立?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已经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超过一个月,发包方也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发包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结算报告的义务,而发包方又以工程未验收、结算为由拒付余下工程款的,应如何处理? 二、审判实例 法院认为,被告承包了出卖人开发房地产的整体建设工程,为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被告与出卖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被告将总工程中的网架等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且未违反被告与出卖人的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间的分包行为有效。原告按约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未组织验收,并将整体工程交付给出卖人使用。根据双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出场人交付并投入使用的,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其质量风险也由承包人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被告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辩解及反诉请求不应支持。但原告在质量保证期及保修期间内,应当履行免费维修的合同义务。原告承包的工程价款为包死价格,不存在竣工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邓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辩抗的,应不予支持。 (二)发承包方双方对结算报告答复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方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按竣工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三)双方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承包方未能证明已提交结算报告,工程未结算且承包人未能证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计价办法的,可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义务,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如果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示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提前使用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需要明确的是,发包人仅对提前使用部分而非工程的全部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而且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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