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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能否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5 08:49)    点击:58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能否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未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但双方未约定发包方答复期限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报告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方以合同无效及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未予确认为由,拒付余下工程款的,应如何处理?

二、审判实例

2003328,原告李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工期自2003412003530;工程暂时定价为人民190万元,工程总价款按实结算;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保修期一年纳米比亚满时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在工程竣工后应向被告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结算报告,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及结算须由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字代表同意认可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2003529,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同年61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同年818日,被告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张某在工程结算表上签署“项目属实”并签名。但被告一直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且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未予答复,原告于20053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工程结算表的价款人民223万元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碑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双方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张某签收了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张某为被告工程处负责人,应当视为被告已收到原告的竣工结算报告。原、被告对被告答复竣工结算报告的期限未做约定,故被告应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起28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三、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承包方负有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义务,并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发包方亦应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的意见。承包方对弟交竣工结算报告负有举证义务,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弟交方式,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发包人自报先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予以答复,发包方对已经答复竣工结算报告负举证责任。

(二)发承包方双方对结算报告答复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方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按竣工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三)发承包方双方对结算报告答复的期限没有约定,发包方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发万方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四、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是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一点儿技术装备;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未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这种处理方式却是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按照由发包方以建筑成本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传统方式来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势必要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王树民律师  手机:15931108505  QQ2722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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