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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连载之二十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18)    点击:664

 

甲村为何得不到这块土地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某水产供销总公司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地位于甲村海边码头,是水产供销总公司的木材仓库,四至是以该地四周旧围墙脚为界,面积4320平方米

19855月甲村村民吴某等人因该地纠纷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法院判给水产供销总公司所有,并以吴某等人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吴某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水产供销公司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地原属某大队所有,从1961年起由县水产供销总公司使用,1963111县水产供销总公司和大队签订了《土地转移权合同》,并经乙公社鉴证。19631127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给县水产供销总公司作建设仓库用地,县水产供销总公司按合同规定于1964年把该地补偿款725元交给甲大队,后来该大队把这笔款作为甲村生产队上缴大队的积累转账处理。在1961-1985年间,县水产供销总公司安排了甲村的群众就业。在旧木材仓库转让给塑料厂使用时,甲村群众以该地原是他们的为由,要求归还,诉至法院,法院以其主体不合格裁定驳回。

1992527,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的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属县水产供销总公司所有,申请人甲村不服,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仍不服上诉于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此案是一起全同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单位纠纷较为典型的安全,案中被申请人县水产供销总公司提供的《土地转移权合同》是较为确凿的书证。调处此类案件关键是查清书证的合法性,以确定书证的有效性,这样才能准确、合理地确定争议地的归属。

1985年甲村村民吴某等人因该地权属诉至法院,法院以吴某等人不是该村的村长,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吴某等人诉至法院之所以被裁定驳回,是因为其主体不符合法定资格。所谓的主体,简而言之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后来,甲村以集体为主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这样主体就明确、合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主体符合资格,符合立案条件,县政府才立案受理。

本案中,对争议地的补偿问题。县水产供销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征地范畴。县水产供销总公司补偿的725元给甲大队应作为征地补偿,其安排申请人甲村的群众在旧木材仓库做搬运工,应认定为安置就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县水产供销总公司在1963111已与某大队订立了《土地转移合同》,因而争议地的所有权已转移,已不存在补偿问题,此观点的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县水产供销总公司自1961年起 ,直至1985年才将争议地转让给塑料厂,期间又依法签订了《土地转移权合同》,此合同的签订,土地的性质已由原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因此就不存在征地及补偿问题。

三、案例评析

四、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确定诊查 关键,且确定的主体必须合格。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主体包括处理主体和争议主体。处理机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确权的主管机关所具备的权限;争议主体即当事人必须具备可拥有土地权属的法定资格和事实依据。主体不合格,将会导致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法律后果。对争议主体及处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处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吴某等人上诉至法院被裁定驳回,究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格。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对于争议土地的补偿问题,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难以处理的问题。对于补偿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扩大争端,激化矛盾。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表功的补偿费。一个农民集体使用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土地,是否要补偿及如何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由双方约定,而约定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民集体单位的土地,是否要补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其确定是否属征地范畴,若属征地范畴,则要补偿。而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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