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二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8) 点击:1052 |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进行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使用现状确定权属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某铁路分局 被申请人:甲村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某铁路分局与甲村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某铁路线框架立交桥北侧,某公路西侧。该争议地段地貌已发生改变,该公路已进行过扩、改建,在改建过程中此段公路在原公路的基础上向东移位。原公路路貌已不存在,进行掘勘取证,挖出了旧路的路基。当时负责公路改、扩建单位为市城建局,城建局出具证明,在公路扩建时,用旧公路与甲村调换过土地。1998年某铁路分局向当地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认为该宗地是他们在解放初期接收日伪土地房产,并一直使用,要求将该宗地确权给铁路分局。甲村认为铁路分局所占争议地段为甲村部分土地,要求铁路分局退还这部分土地。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现根据调查事实及双方提供的土地权源资料,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有关确权规定,做如下调解: 依据市城建局出具的证明,旧公路属当时调换土地,对位于该铁路线框架立交桥北侧,旧公路以西地段,土地所有权应确权给甲村。 争议双方在上述调解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双方依据上述调解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案例评析 该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特点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土地权属的变动十分频繁,国家对土地权属的管理十分薄弱,加上土地权利人对土地权源泉资料保存不全,造成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界线不明确,导致土地权属发生争议。调处此类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搞清楚土地权属的来龙去脉和变化情况后,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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