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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九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6)    点击:907

 

土改时户口为城镇居民未带地入社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某供销社

被申请人:甲镇某村二组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地位于甲镇西门新修的某路旁,东与进罗某家通道为界;南与罗某、白某两家宅基地交界,以坎为界;西与通道交界;北与新修的某路为界。争议的土地原为某供销社仓库和食盐仓库用地。

此争议地1956年以前属刘某、曾某、王某等三家老祖业宅基地和某坝空坪地,当时的西门是一条街,两边建有房屋,某坝空坪地就是当时的市场米行。50年代初级农业社时,刘某家划入第三农业社;王某、曾某两家均未划入农业社,户口统计为城镇居民,吃国家供应的商品粮。

1956年甲镇西门发生火灾,大片房屋被烧毁。灾后,曾某家在火烧地上恢复建房居住至1962年,后因参加工作,全家搬到县城航运公司居住,此房后被农业社拆做牛栏,当时曾家对此事没有任何主张;刘某家则在该地上复垦种菜至供销社征收时止;王某家也在该地上复垦种菜至1962年,后被第三农业社耕种;某坝空坪地也由第三农业社耕种。

为了扩大再生产,某供销社约于19691972年间使用争议地建食盐和苕干仓库。刘某原火烧宅基地是通过征收的,并支付给刘某120元青苗补偿费。至于供销社当时怎样从大队二生产队手上接过来使用原王某、曾某两家原宅基地和某坝空坪地的,因时间久远,已有30多年,当时经办知情人已去世,加上某供销社上级主管部门几次变迁,当时的档案未保管至今,现无法找出当年的用地档案和有关会计票据,从而无法查明。但争议地从1972年直至200011月拆屋改建前一直是某供销社管理使用,供销社打有围墙,界址清楚,在这期间,双方从未发生过任何权属争议,且供销社于198888领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7月某供销社将仓库两栋拆除准备建房时,甲镇某村二组罗某等村民以该地基属于该村二组所有为由阻挠施工,并要求供销社进行土地补偿,从而引起土地权属纠纷。

纠纷发生后,甲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后,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318召集双方在当地政府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甲镇某村二组要求供销社把进入罗某家的路修好并保持一定间距,承诺不再阻挠施工。2002322,供销社放线施工时,罗某等人反悔阻止施工,致使调解失效。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据此,县人民政府认为:某供销社苕干仓库和食盐仓库用地,其中原属于王某、曾某两宅基地因1950年土地改革时仍然是他们两家管理使用,他们两家当时户口统计属于城镇居民,而不划入农业社;某坝空坪地是当时的米行市场用地,也就是说,当时没有将这些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上述土地应属于国家所有。而刘某家土改时入社,加入第三农业社,刘某家的统计户口属于农民,故此土地所有权在供销社征收使用前应属于集体所有,但此土地后被供销社征收。现已查明,当时供销社补偿给刘某青苗费120元整,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此土地应转属于国家所有。甲镇某村二组土地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土地补偿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某供销社领取的房产证决定:双方争议的某供销社苕干仓库和食盐仓库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某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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