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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六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5)    点击:1051

 

“少征多用”在土地确权实践中的错误理解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及甲村18个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某水产养殖试验场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19791月,原市机械化养殖场经申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54亩,19878月根据《关于市机械化养殖场并入某水产养殖试验场的批复》,该宗土地转给被申请人使用;1986年10月,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某水产养殖场征用土地的批复》,又批准征用甲村等18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66亩,两次征地面积共计920亩,经测量,因湖水冲刷等原因,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285.707亩,超出征地面积365.707亩。

申请人主张将这部分超出征地面积的365.707亩土地归自己所有。依据是:批准征地面积少,实际使用多,属于少征多用。被申请人主张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发证。依据是:合法征地手续完备,实际使用界线清楚,与征地界址图及说明一致,长期使用,从未扩占,也没有出现纠纷。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依法认定:1199.380亩土地确定为国有,使用权确定给该水产养殖试验场。

对此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考虑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超出征用面积部分,参照1986年征地时征用轮歇地及非耕地的补偿标准(每亩850元),支村扶持费31万元给申请人。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四、案例评析

在此案中,申请人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某水产养殖场“少征多用”。意思是指用地单位使用的土地范围超出了征地的界线。面积是根据确定的四至界线量算的,采用的量算技术、手段不同,量算的精度都不一样,尤其是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由于当时的认识和技术条件的局限,量算精度都比较低,有的甚至是指界圈地,根本不用测量和面积量算。所以,若因土地面积有误,作为土地争议的理由,土地纠纷就会大量、普遍发生,搞不好就会引发社会动乱,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扶持为由适当给予补助也是可以的,但是扶持款没有必要与超出征地面积和原征地补偿标准联系,容易误解为是“少征多用”补办手续,而不是扶持,从而改变问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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