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4) 点击:920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上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 按实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某体育器材厂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甲村民委员会于1976年5月与被申请人(某体育器材厂)签订了以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认为:该宗地四至、界线清楚,不存在权属界线争议和“多占”土地;前后两次面积量算不一致是技术问题,本着“有错必纠”原则予以纠正,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决定重申1999年5月市人民政府为市体育器材厂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 四、案例评析 确定土地权属的基本要求是:有取得权属的合法文件或有效证明、四至清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权属界线确认以后,才能按界线量算面积,所以面积不是确定土地权属的主要依据。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案不是按照正式手续办理土地征用,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用物资与土地交换取得的,但确定权属的基本原则是类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宗地范围、四至界线清楚,换物的种类、数量也不存在异议,1976年5月至2001年2月的近25年间从未发生争议。1988年和1994年市有关部门两次量算宗地的四至、界线与双方当事人以地换物的土地四至、界线均保持一致,纠正面积量算错误属技术问题,未改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地换物的事实。申请人借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纠正过去面积计算错误,而申请要回25年前自愿交换出去的土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出于对确定土地权属规定的一种误解。 当地市政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重申原来按照纠正后的实际面积,依法登记、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有效。决定符合“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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