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1) 点击:620 |
权属纠纷引发的土地补偿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按当时规定”的理解 一、 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乡供销社某商店 被申请人:甲乡乙村二组 二、 争议的基本情况 1968年至1972年间,原某公社相继占用大队第六生产队(乙村二组)土地22.7056亩,建拖接机站、农具厂、茧站和供销社某商店。其中,供销社某商店占用土地2.531亩。上述占地均未付土地补偿费,也没办理有关征、占土地手续。只村给当时耕种人段某40元、华某20元包产款。 2001年,甲乡乙村二组村民曲某等人联名上访,反映甲乡占用上述土地未付给土地补偿费。 三、 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略。”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鉴于甲乡供销社某商店已使用该宗土地30余年,确定按当时规定补交土地补偿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归甲乡供销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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