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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11 23:01)    点击:620

 

权属纠纷引发的土地补偿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按当时规定”的理解

 

一、              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乡供销社某商店

被申请人:甲乡乙村二组

二、              争议的基本情况

1968年至1972年间,原某公社相继占用大队第六生产队(乙村二组)土地22.7056亩,建拖接机站、农具厂、茧站和供销社某商店。其中,供销社某商店占用土地2.531亩。上述占地均未付土地补偿费,也没办理有关征、占土地手续。只村给当时耕种人段某40元、华某20元包产款。

2001年,甲乡乙村二组村民曲某等人联名上访,反映甲乡占用上述土地未付给土地补偿费。2001119,当地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同意县土地局解决甲乡化工厂等企业占地遗留问题的批复》,批复确定:“甲乡供销社某商店占地2.531亩,土地补偿费616.55元由该乡供销社承担,该幅土地属国有,使用权属乡供销社”。甲乡供销社接到批复后,即付给甲乡乙村二组土地补偿费616.55元,但村组均未接受。2002年,由于修公路该乡供销社某商店部分土地被占用,原营业房拆除。2003年,甲乡供销社某商店拟在剩余土地上建新的营业房,乙村二组以土地为集体所有为由,与该乡供销社引起争议,阻碍供销社施工。

三、              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至1982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略。”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鉴于甲乡供销社某商店已使用该宗土地30余年,确定按当时规定补交土地补偿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归甲乡供销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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