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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结合科学发展观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12-17 09:45)    点击:772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结合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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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document.write(author); 法制日报 记者李吉斌 发布时间: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document.write(tm); 2012-12-13 09:58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document.write(s_yuedu1); document.write(aid+"&columnname="+colename+">"); 阅读次数: <script> //document.getElementById("getcount").src='/main/getcountbyid.jsp?aid='+aid; document.getElementById("getcount").src='/main/getcountbyid.jsp?articleid='+aid;

  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针对性强,有创新,对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实施宪法是实现法治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了实施宪法的重要性,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姜明安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将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提到如此的高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宪法和宪制是法治的基础。宪法是确立国家国体、政体的根本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是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能、也才能顺利建成。

  “其次,宪法和宪制是法治的灵魂。法治不仅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可依、必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即能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之法,反映和体现宪法、民主政治精神之法。”姜明安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是指依“良法”治国。如果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制,所立、所执、所司和所守之法不是“良法”,缺少灵魂,所建设的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最后,姜明安指出,宪法和宪制既是法治的基础、灵魂,同时也是法治实现的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第一要限制和规范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第二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怎样限制和规范公权力?无疑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各个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划分和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都是由宪法规定的。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途径都是由宪法规定的。

公民信仰体现其意志的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姜明安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两句话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宪法的最高效力、最高权威源于人民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人民如果不拥护和信仰宪法,那宪法只能是一张写着人民无意愿、无兴趣关注的文字的纸,根本谈不上效力和权威。”姜明安说。

  姜明安介绍,人民之所以拥护和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宪法不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那人民就没有理由拥护和信仰这样的宪法。像我国“七五宪法”那样的宪法,人民不可能衷心拥护和信仰。

  “只有是良法的宪法,只有宣示和确立宪制的宪法,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仰,才能深入人民之心,走入人民群众,其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而宪法只有深入人民之心,走入人民群众,其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才能说我国有了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宪制国家。”姜明安强调。

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国理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这次讲话的亮点之一,正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的真正含义,首先必须明确这两个词的涵义。”按照姜明安的理解,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依其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涉及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

  姜明安指出,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要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首先是总结了党执政6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较为重视法治,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快,人民生活改善的步伐就相对大,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反之,凡是轻视法治、忽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而偏好人治、迷恋人治、践行人治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就停滞甚至倒退,人民生活水平就下降甚至民不聊生,人民对党和政府就有怨言。

  其次,近年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而在严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发生后,又不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顾及法律的相应规定,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治乱”和“维稳”,或者乱许愿,乱施“恩惠”,试图通过“花钱买平安”。

  第三,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思潮涌动,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见和发展思路。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治国理政思路和方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培养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为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能力,从而真正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姜明安建议,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积极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典型带动的方式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

  “可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优劣,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姜明安强调,这种比较既应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使之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又应包括现实的横向比较,使之从当下鲜活的实例中受到教育。而且,这种比较应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领会联系起来。保障改革、发展、解纷、维稳均以人为本,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姜明安建议,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不断改善法治环境,为公权力执掌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提供条件和促力,形成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的良性循环。

  姜明安认为,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在改善法治环境的途径上,一个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措施就是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我们还有很多重要法律有待制定,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等。

  “此外,我们还应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法律监督、问责制度,并通过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姜明安指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应特别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从组织路线上引导公权力执掌者依法治国理政。

  “除了应重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亦不可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的公权力执掌者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姜明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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