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十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12 15:40) 点击:773 |
农民缴纳公粮和农业税的凭证不能作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镇某村一组 被申请人:甲镇某卫生院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为甲镇卫生院使用的土地。甲镇卫生院自1964年搬到甲村,先后分五次占用土地17.7亩,都有征地批准文件或者用地协议和付款凭证。甲镇某村一组诉称:甲镇卫生院使用的土地面积总计18.7亩,其中经国家批准征用的9.5亩,多占的9.2亩至今群众还交着公粮和农业税,要求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卫生院辩称:自1964年建院以来,先后分五次共占用土地17.7亩,应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11月,县国土局在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时,通过实地丈量,卫生院用地范围比原占地还少4.16亩。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十六条之规定,确定甲镇卫生院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该院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下达后,在法定期间内,甲镇某村一组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例评析 本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当地县甲镇某村一组诉称,卫生院多占的9亩多地至今还交着公粮和农业税,因此,要求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农业税和公粮并不是固定在每一亩具体的土地上的,而是按照当地农民的土地总数来计算的,所以,即使甲镇某村多产了公粮和农业税,但不能说明多交的就是这几亩土地的公粮和农业税,而只能说明缴纳农业税和公粮的土地亩数和具体实有亩数不一致,村民集体未能及时有效的核减应纳税的土地亩数。在本案中,由于卫生院占地签订过合法有效的协议,并且支付了补偿,所以,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有权已经变为国家所有,即使农民还在按照原来的土地面积缴纳农业税,也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成为国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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