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连载之九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12 15:33) 点击:766 |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何种情况下转为国家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乙村第七、八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某农机站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某农机站于1967年建在原甲公社某大队二生产队。1974年原甲公社党委决定:将公社农机站迁址到甲公社直管的农场大队。1974年8月动工修建,1978年7月竣工,共占地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当地县法院认为农机站所占土地根据当时的政策已作出了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案例评析 该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补偿费问题。根据原当地省国土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六十条公布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分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双方签订过协议,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了劳动力的情形下,其土地性质属国家所有”之规定,家机站在建过程中,所战胜的原农场大队集体土地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