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之八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23 17:25) 点击:1169 |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何种情况下转为国家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乙两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丙供销社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甲、乙两村民小组与丙供销社的争议面积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丙供销社原为某供销分站,建于1950年初,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在60年代已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争议土地 四、案例评析 此案的重点在于丙供销社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变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过程。供销合作社集体性质(城市集体或农民集体)的确认,是确定该土地所有权的关键,应依据批准成立时所确立的性质,并对其演变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由于此类土地权属纠纷问题涉及面广,跨越年代较远,处理难度大,尤其是近年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将资产转卖、处置等带来许多问题和争议,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办公室,由此引发的矛盾有如下两方面: 1、乡镇企业、企事业单位用地均是由原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安排的行政划拨土地,大部分当时未曾给予土地补偿,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单位的改制对固定资产进行转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当地村民提出允许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来用途使用,但转卖房产、土地,企业单位赚钱,农民未得到利益。因此,要求给予土地补偿或归还土地所有权。 2、各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过去是由行政部门划拨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大部分均由土地部门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对土地已使用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如要归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进行土地补偿,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影响到有关政府部门和公益事业的用地。就此案而言,两村民小组认定整个埔85亩土地都是其集体土地,要求各单位的用地归两村民小组所有。他们以丙供销社用地为突破口,继而将当地镇政府所在地、粮所、食品站、卫生院、税务所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用地归还其两村民集体所有,类似这一问题各地区均有发生。这样一来势必造成镇一级的国有土地管理复杂化。 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历史事实,注意把握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界线。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或签有协议的,应确定其权属;未经批准、也没有书面协议,但通过安置劳力,支援物资或以土地调换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应承认现状,并按土地使用单位控制的范围确定其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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