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树民
王树民律师
河北 石家庄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光临王树民律师网  咨询电话:15931108505,也可通过QQ272270666留言。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之五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23 17:20)    点击:1092

 

农村村民部分农转非后原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甲村委会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张某腺系甲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张某后因参加工作,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一直在甲村居住。张某以其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歌舞剧朱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而甲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由此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经调查,张某宅基地在甲村范围内,土地改革时期,该宅基地曾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甲村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村改居”,张某的宅基地也未被国家征用;1985年,原某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张某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再次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作用权进行了确认,张某一直未对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提出异议。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依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甲村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张某的宅基地应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为此,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该宅基地为集体所有。

四、案例评析

本案实际上主要牵涉到身份变化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从法理上讲,现代社会人人平等,身份的意义越来越淡。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和城市二元化的分享格局仍然未能打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在本集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一旦转为非农业户口,就不再是原农民集体的成员,就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对原来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建筑物存续期间内仍然存在。不能因为农转非,身份变了,就自然地把宅基地变为国有。这实际上也牵涉到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里,对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有土地的农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解,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二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没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单纯的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都不能改变土地权属。此案中,只是单纯的村民个人农转非,当然不能发生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归国有。

此外,申请人依据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在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已作废,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树民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土地征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清算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树民律师,王树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树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11085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树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树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565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