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民:土地储备范围及储备土地取得方式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7-25 09:15) 点击:615 |
土地储备范围及储备土地取得方式 文/王树民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储备范围是指土地储备的对象,即哪些土地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储备。主要包括:一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是收购的土地。三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是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与上述土地储备范围相对应的储备土地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土地回收是指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收回的范围有以下四种:一是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的土地。二是因使用期限届满未有续期的有偿出让土地。三是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无偿划拨土地。四是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造成满2年未动工杆塔咖啡厅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可见土地回收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存量土地,可以是无偿的,但多数情况下是有偿的。 土地购买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二级、三级市场上,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土地购买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土地受让人进行土地开发后进行转让的土地。二是银行抵押需处置的土地。三是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 土地置换是指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经济结构而已,对原来在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对企业发展有阻碍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用地布局调整,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用来置换的建设用地均为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性质问题。(TEL:1593110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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