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树民
王树民律师
河北 石家庄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光临王树民律师网  咨询电话:15931108505,也可通过QQ272270666留言。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王树民: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含义及分类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7-25 09:14)    点击:574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含义及分类

/王树民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签订的合同,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采取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TEL15931108505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树民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土地征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清算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树民律师,王树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树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11085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树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树民律师主页,您是第12424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