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之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16 23:09) 点击:929 |
土改时未进行分配,且“四固定”期间 也没有确权给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镇某村、某林场 被申请人:乙镇某村组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位于甲镇东南,2002年2、3月份乙镇某村组将此处少量耕地及荒地承包给了本组村民张某,张某植树70余万棵。某林场及甲镇某村认为乙镇某村组侵占其土地权利,由此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甲镇某村诉称:发生争议1069亩土地,在其村界范围内,应属于该村所有。主张权利的理由和依据有1953年土地证18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等,以及翟某等四人的证言。 某林场诉称:争议区内有500余亩地在林场管辖区内,土地权属应该归林场。主张权利的理由和依据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甲镇政府1996年春天植树造林方案和会议记录等。 乙镇某村组辩称:解放前该村就有3户村民在争议区种地,土改时颁发有土地证,1982年左右该组把争议区里的荒山分到组里每一户村民,认为争议区属于乙镇某村组所有。乙镇某村组的理由和依据: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以及1982年荒山承包的有关资料。 经查,争议区面积1560亩,2002年前双方从未发生争议。1953年乙镇村民乔某、张某在争议土地上耕种,并发有土地证,乙镇村民乔某证上土地面积4亩,其中荒地0.5亩。除此之外,土改时争议地周围大面积荒山荒坡并未分配给农民群众:“四固定”时争议区内有14.6亩土地固定给乙镇某村组。甲镇在1996年组织人员曾在现争议区植树,但未成活。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的规定。确定争议区片地土改时发有土地证书的4亩土地以及“四固定”时的14.6亩土地所有权归乙镇某村组所有,其余土地归国家所有,“其余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确定给林场和张某。 四、安全评析 此类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的特点:因《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土地管理粗放,许多国有荒山、荒地由农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这类土地权属争议多由集体之间产生,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集体提供不了属于集体所有的合法证据,只能按照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处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由于土地管理和确权实践中对国家所有认识的不足,造成将部分荒山、荒地划在集体所有的范围内,这是目前确定这类土地权属争议面临的重要问题。对这类问题,单方指界成果不能作为确认土地可能性的依据。 解决此类争议,首先向争议双方讲清国家确认土地可能性的法律规定,讲清其耕种的历史情况无法作为确权依据;再根据争议各方提供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以及调查认定的事实确定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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