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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华律师:上海法院抢劫罪定罪与量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8-06 08:16)     点击:692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该点使本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的犯罪。

2、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和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客观构成要件: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威胁等为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为目的行为。暴力和威胁较为容易理解,其他强制方法一般可以理解为除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灌醉被害人、使用药物等是被害人丧失自控意志,从而劫走被害人财物。

抢劫罪的判断公式一般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被害人在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下不能、不敢反抗、或者反抗无效果——施害人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当然上述的“当场”可做广义的理解。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该情形下也应被理解为当场取得财物。

 

二、抢劫罪相关问题

1、本罪抢夺罪的区别

首先,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

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而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财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为用力过猛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只构成抢夺罪,只不过在量刑上会考虑到受害人受伤这一情节。

此外,携带凶器抢夺和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胁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飞车抢夺”中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趁机夺取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呢明知其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强行夺取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也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绑架罪区别

区别两罪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1)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2)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3、事后抢劫(转化型的抢劫)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成立的条件为:

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尽管刑法的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笔者认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达到上述三罪的既遂状态,而是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则可。

其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和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前述的人包括被害人、其他无关的人等。

其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4、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5、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入户抢劫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多次抢劫——“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4)、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上海法院对抢劫罪的处罚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法官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2000元以下财物的,一般量刑为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其中量刑起点一般为4到5年,最终多少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2、有刑法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起点刑一般至少为11年,当然,具有持械抢劫的、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等情形时,法院会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的、转化型抢劫的等,法官也会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总之,具体案情还要具体分析,以上只是凭办案经验推断的大致范围。

 

四、抢劫罪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典

(1)、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89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2]41号)

(5)、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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