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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利
陈召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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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2200610493741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无锡
  • 手机:1365618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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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预防,上上策;事中协商,上策;事后诉讼,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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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卖房方如何计算所交税?
详细内容 现有70平米住房5年以上预出售,卖方负担的税如何计算?10月1日前后有何不同?
地区 河北-唐山
分类 民事法律-
询问人 ASK1287237701
联系方式 律赢通会员可查看联系方式
律师解答 1、个人所得税(卖方)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6〕129号) 2、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卖方)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3、土地增值税(卖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契税(买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5、印花税 (买卖双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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