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擅自使用?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2-24 10:19) 点击:518 |
作者:全方位律师网 孟圣祥 最近遇到几个建筑行业朋友,给我诉苦,说自己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但业主总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推延或者干脆拒付工程款,但业主又擅自使用了他们的建筑产品,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这里我想告诉大家,如果业主确实擅自使用的建筑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遇到这种情况,施工方完全可以依据该法条要求业主支付。但是如何理解业主的”擅自使用”呢?例如,工程已经基本竣工,业主进入建筑产品中,摆放座椅,床铺等,给工程造成污染,是否算业主擅自使用?我认为未必!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擅自使用可以界定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知施工单位就开始使用建筑产品。至于何种情形属于使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借用朱树英的观点,构成使用应在移动时间内占用或者控制建筑物,如果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使用,短时间进入建筑物对建筑产品造成损害,施工单位只能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而不能以此认定业主构成擅自使用,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了。业主不验收,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我前面几次讲述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祝大家好运! ( 转载请注明作者!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圣祥,联系电话13220315885,邮箱:mengshengxiang@163.com.网站:全方位律师网www.law360.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