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借贷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2-24 10:16) 点击:511 |
作者:全方位律师网 孟圣祥 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使得最具代表性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凸显,造成大量企业因此而负债累累或面临倒闭。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因之一就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堪重负。 面对央行政策的一再调整使得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渠道变得异常狭窄,加之银行审批时间长,抵押贷款额度低,手续繁琐,催生和活跃了民间借贷。那么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如何才能有效的避免法律风险,或是说怎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呢?本律师结合办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经验,和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风险风范的规避问题。 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目前只能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根据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在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是并没有提到企业和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借贷。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写明“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借款行为的。如果企业之间进行了借款,那么依法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利息应该作为非法所得,法院是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没收的,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方面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无效。央行的利率最近几年调整的相当频繁,借款双方在约定利率时应对照央行利率表进行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利率要依越从法,否则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民间借贷利息原则上不能计算复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是,该规定在法律适用时法院一般针对银行等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适用,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但是,该法条紧接着又规定“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文的意思是,原则上不允许计算复利,如果在约定利率的时候,利率标准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可以将计算复息,但是,利息加复息的总额在同一计算周期是不能超过该4倍的,超过的部分依然无效。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期限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一般只能是从到期还款日起的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而不能再按以前的高利息约定了。 如果借款人非得约定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可以通过变更法律关系或者转移主体资格等手段解决,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此处不再多说。 综上,收温州借贷危机的影响,希望企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能有效的规避隐藏的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在我国宋代的时候就相当繁荣了,也促使了当时的商业腾飞。希望在当今形势下,政府能够放开民间借贷,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调整各方面的利弊,从而促使当今经济的再次腾飞! ( 转载请注明作者!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圣祥,联系电话13220315885,邮箱:mengshengxiang@163.com.网站:全方位律师网www.law360.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