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孟圣祥
孟圣祥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5001201010113427
  • 资格证号:A20084210220248
  • 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手机:13220315885
网站公告
    重庆涉毒案件专业辩护律师孟圣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常丰富的辩护经验。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发包方一直不下开工令,承包人该怎么办?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2-20 12:50)     点击:545

    作者:全方位律师网  孟圣祥

在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经常会遇到发包人一直不下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同时蒙受损失。作为承包人,如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在实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中对于开工日期的约定有二种:

第一种为:“开工日期为******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发包方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期后,一直不下达开工令,承包人该怎么办?我认为,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令执行,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开工,说明发包人没有按约提供图纸或未尽到其他配合义务。承包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主张工期索赔,和材料、人工上涨部分的损失,以及其他可期待利益。根据1999年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我认为,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送达发包人,这时可以从交地联系单确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实践开工日期,主张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

第二种为“开工日期为******日”。没有“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开工日期就按合同约定为准,从约定日期起按照第一种思路要求顺延工期并主张损失的赔偿!

( 转载请注明作者!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圣祥,联系电话13220315885,邮箱:mengshengxiang@163.com.网站:全方位律师网www.law360.cn )

发表评论
孟圣祥: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孟圣祥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