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故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给如何维权?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2-20 12:18) 点击:542 |
作者:孟圣祥律师 由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混乱,大量分部分项工程由总承包方分包或者由分包方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自然人,合同也很可能变成无效合同,这样就导致合同的稳定性急剧下降。发包方和实际施工人随时都可以确认合同无效而撤出或被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这里指实际施工人的对应方)遇到这种情况下,遭受的损失肯能会更大,特别是在逼近工期届满时,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施工队伍,而影响工期。实际施工人却可以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要求支付所有款项,包括剩余的尾款。那么,发包方如何减少风险呢?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个工程案例,总承包人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一个水电站的引水隧道工程,将部分的隧洞开挖标段分包给不具任何资质的自然人胡某,胡某自带工人开挖。隧洞开挖必须先根据设计将洞打成接近圆形,贯通后再清欠补挖。隧洞贯通后,清欠工作需要投入巨大资金,胡某无力承担,带着工人撤离现场,留给建筑公司一个烂摊子。由于工期较远,遂自行组织人员继续开挖、清欠(将胡某没有完成的工程保留了部分),而没有理会胡某。几个月过去了,胡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将工程尾款300多万一次性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转载请注明作者!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圣祥,联系电话13220315885,邮箱:mengshengxiang@163.com.网站:全方位律师网www.law360.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