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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拆迁律师:强拆那点事,行政强拆已成为历史!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8-25 14:11)    点击:45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强拆方式,2011年1月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行政强拆便彻底地退出历史舞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即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维权户的是,人民法院司法强征程序并非法庭审判程序,而是执行程序,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失,并不像国有土地上房屋那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方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吻合的正确做法:其一,是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征地完成后的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同对待,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司法强征程序;其二,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处理,也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司法强征程序,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种方式下即为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与土地一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操作方式,都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而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也是区分正确的司法强征和错误的司法强征的永恒的试金石。此外,还需要强调说明的是,除上述两种方式外的任何形式的强拆,无论执法主体为哪个行政机关,均为违法强拆。对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可依法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给不法侵害人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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