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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拆迁律师:买来“凶宅”怎么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7-27 11:00)    点击:31
在这个房价高得离谱的年代,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终身大事,但不乏有些特殊的情况,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又该怎么办呢?

【相关案例】(一起涉“凶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白先生称,因自己要结婚,看中了孙先生的房屋,双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白先生只好将孙先生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孙先生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孙先生称,白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该房屋确有过高坠事件,但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且其出售给白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也没有质量问题,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白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意白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发生的高坠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孙先生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高坠事件的义务,现孙先生没有向白先生披露该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中介公司是否担责,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孙先生向白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

【律师观点】 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首先“凶宅”并非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故此类房屋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倘若买到了“凶宅”,购买方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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