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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拆迁律师:土地性质岂能说变就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8 10:18)    点击:45

来硕征地拆迁律师:土地性质岂能说变就变?

对于早就已经通过国家征地方式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予以补偿。若通过混淆土地性质的方法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事情经过】

宋先生家住江苏淮安某村,该村在被纳入了市开发区建设规划后,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经济不断发展,村貌焕然一新。出于建设发展需要,江苏省政府于200512月批准同意将该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昔日的村庄转为城镇。

2011 5 19 日,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房屋拆迁通告,决定对包括宋先生在内的部分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告知他们 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土地早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面对征收办的这份拆迁通告,村民们是不能接受的。在与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宋先生决定请律师帮助大家讨回公道。征求过村民的意见后,宋先生带着大家的期望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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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燕律师看过宋先生带来的相关材料之后接受了委托,随后便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燕律师指出,早在2005年该拆迁地段就被征收为国有而被纳入城市规划,而被告是在2011年批准该地块拆迁的,因此应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因此被告在其作出的通告中告知适用集体土地标准执行,实际上否定了拆迁地块国有土地的性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随后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其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然而,违法就是违法,再多狡辩,在法律面前都是徒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屋拆迁通告是批准从事房屋拆迁的行政行为,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宋先生对此通告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通告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121日施行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而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则同时失去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于2011519日作出房屋拆迁通告时,仍以《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拆迁通告依法应予撤销。但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自行撤销了该拆迁通告,故对该拆迁通告应判决确认违法。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49日作出了确认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1519日作出的淮政征通字【20110302号房屋拆迁通告违法的判决。而早在2012329日,在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心虚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已经作出了关于撤销淮政征通字【20110302号房屋拆迁通告的决定。

【律师观点】

律师特别提醒:自20111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已废止。新条例实施以后的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自然要以新条例为依据,若仍适用原条例或依据原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失效的法律法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早就已经通过国家征地方式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予以补偿。任何妄图混淆土地性质,妄图以国土集拆的方式掠夺当事人合法财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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