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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迁律师:(来硕说案)子代父签?强拆无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8 10:15)    点击:68

来硕说案-子代父签?强拆无效!

【事实概要】

张大爷一直在广东省某市某村过着平静安逸的生活,却没想到竟在晚年遭遇了一场强拆风波。2010年,随着拆迁通知的正式传达,最初街头巷尾的议论猜测已然成为事实。年事已高的张大爷只求一个能遮风挡雨的小屋,怎奈拆迁补偿少之又少,根本无力重新购置房屋。几经协商未果后,拆迁方也失去了耐心,一个阴谋也开始酝酿发酵。 2010年6月的一天,张大爷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拆迁工作小组的《限期搬离通知》,内容是因张大爷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照约定应于三日内将房屋内物品全部搬离,逾期不搬,一切损失由张大爷自行承担。 从未签过安置补偿协议,甚至连补偿条件都未谈妥,怎么就让自己搬家腾房呢?看着手上的通知书,满心疑惑的张大爷知道此时已经不能再坐以待毙,便让大儿子尽快联系律师。经过几次沟通,张大爷决定委托北京文薪拆迁律师团燕薪律师代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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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随着一份《律师函》的发出,燕薪律师打响了为张大爷维权的第一枪。在《律师函》中燕律师明确阐述了涉案房屋为张大爷个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张大爷本人签字,且张大爷至今并未授权给任何人代为签字,因此《限期搬离通知》中所称已经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属无效。倘若此时对张大爷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则构成刑事犯罪,代理人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岂料还未等到《律师函》送达,拆迁工作小组就开着挖掘机来到张大爷家,不由分说便推倒了房子,屋内所有财产物品毁于一旦。 得知此事,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因张大爷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请求法院确认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而被告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双方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辩称其是据此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进行拆除,行为合法。而区法院据此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对张大爷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经过与对手的正面交锋,此前拆迁工作小组所说的张大爷的房屋已经签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事,疑团终于解开,原来是张大爷的小儿子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燕律师在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同时,又指导张大爷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拿到涉案地块上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征地批文等政府文件后,燕律师经过细致的分析后认为上述文件均存在违法情形,遂分别对立项批复及征地批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也依法受理了张大爷的复议申请。 未及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前,拆迁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便主动联系张大爷,表示希望能够与张大爷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对于此前曾威逼利诱张大爷小儿子代父签字一事也给予了诚恳地道歉,并撕毁了无效的协议。最终,张大爷接受了拆迁方给出的两套房屋以及50万元的经济赔偿。 随着张大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就此结束。拆迁方闹剧般开场,又在狼狈中收场,中间的曲折却深深伤害了一位平凡无辜的老人。

律师建议

在本案中,张大爷是其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在未经其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拆迁方无权强拆其房屋。除非获得张大爷本人授权,否则即便是其儿子也无权代其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此,本案中代签的协议自始无效,拆迁工作小组的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了城市的快速发展,拆迁是形势所迫,甚至无奈之举,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势必需要百姓的支持和配合。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不能将百姓的隐忍和退让视为理所当然,在成就业绩之时,更应始终不忘百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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