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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地律师-违法征地之以租代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5-18 11:11)    点击:63
一、以租代征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承担如下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 ,我们可以很清楚,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用地。而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绕开了合法审批流程,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但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更是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

  二、以租代征损害农民利益

  按说,土地租出去,每年都能获取租金收入,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细水长流的好事情。不少农民也正是考虑到几十年后,土地还能回到自己手上,于是在征收方的威逼利诱下,也就忐忑地接受了以租代征的方式。

  然而,谎言就是谎言,永远也变不成真理。以租代征至少在三个方面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首先,虽说是租地,但实际上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试想,你原来的农田里已经修了厂房、住宅楼,又或者已经修了公路,几十年后,你去挖了别人的房子,掘了公路来复垦吗?

  其次,以组代征让农民土地永久性被征收,却拿着低廉的租地价格。

  再次,以租代征的形式规避了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义务,让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处于无保障状态。国家永久性征收农民土地,如果征地达到家庭土地的70%,即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统筹解决社保、养老、就业等问题。

  而以租代征以租地名义行征地之实,土地名义上还在农民的手里,因此地方政府根本不用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然而,这样的做法,却事实上让被征地农民处于无保障状态,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三、以租代征损害投资者利益

  我国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了《城乡规划法》,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以租代征所获得的土地,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因此,在以租代征的土地上进行的相关建设,也是违法建设。

  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在一块土地上进行开发,然而,土地的使用却是违法的,这就意味着,投资者面临着随时被强制拆除的危险。

  而其他第三方消费者购买了以租代征土地上修建的住宅楼,也根本无法获得合法的产权,如遇征地拆迁,则无法获得补偿。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然而,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以租代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根本原因还在于这当中有非常大的利益空间。面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我们老百姓,唯有拿起法律武器,将违法的政府置于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才能有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或者你的身边有亲人或者朋友正在遭遇以租代征的违法征地行为,请及时联系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13601297308,杜绝违法行为,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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