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拆迁律师:哪几种情形不能强制拆迁? |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4-11 11:39) 点击:42 |
上几期讲的都是强拆的意义和执行程序,这一期讲一下,什么情形下不能执行强拆,话不多说,请往下看: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这几种情形是不允许强制拆迁的,维权的开始就是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再就是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所以请认真并多看几遍,通俗易懂。如果遭遇强拆,请联系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13601297308,会有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给您维权,全权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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