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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拆迁律师: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2-23 11:24)    点击:81

近年来,因为房屋拆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不计其数,主要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屋面积差、临时建筑补偿、有施工执照但无房产证的补偿、装修费的补偿等方面。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请紧张的往下看

(1)房屋面积差

拆迁时,对房屋面积的确认,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为准。如房屋面积存有争议,可通过勘测房屋现场或查阅房屋的原始档案予以确认。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私有产权的平房上。由于历史的原因,住房紧张的家庭,往往在自家房屋旁加盖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解决家中住房困难。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拥有产权的部分,要依法补偿,对于私建的部分,要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或给予适当补偿,要合情合理,要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户因拆迁而失去的远比得到的为多,要多进行换位思考,对于申请强制拆迁,尤其要慎重。在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单独立户;(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2)临时建筑补偿

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见,临时建筑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造的,其在批准期限内是合法建筑。因此,在批准期限内若遇拆迁,应当对之进行相应补偿。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要结合其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其用途等通过评估确定,当然若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但不得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之情形。在实践中,矛盾往往集中在:在使用期限内拆迁的,拆迁人不给予补偿;已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被拆迁人要求补偿。对于临时建筑,人们往往认为不应当获得补偿,这一观点在不少被拆迁人看来亦是如此。但如前所述,临时建筑在其使用期限之内,是合法建筑,使用人可依法使用。而拆迁行为之实施,使得使用人不能再使用该建筑,给其造成了损害,而使用人并无过错,因而拆迁人应当对之进行补偿。有鉴于此,对于尚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对之进行补偿,否则即是侵权。同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人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用该房屋,应当将之自行拆除。因此,被拆迁人在此情况下,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3)有施工执照但无房产证的补偿

对于被拆迁人持有经批准的施工执照,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对之仔细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区分如下情形进行处理:①有施工执照,但未经批准机关加盖印章的,视为未经批准,因而不能获得拆迁补偿。②有施工执照,但没有施工建设的,不存在拆迁补偿的问题。③有施工执照,但并非是批准建造住宅的,因而所建房屋亦非有合法依据,因而也没有获得补偿的依据。④有施工执照,也已依批准进行房屋建造,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于这一情形,经现场勘察确认后,依施工执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办理拆迁安置补偿。

(4)装修费的补偿

对于装修费用,由于在拆迁评估时,房屋评估价款中不包括这笔费用。因而装修费用在拆迁时如何补偿,建设部在2003年12月1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断进行修订。当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评估进行确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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