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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征地拆迁律师-村民自治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9-06-25 17:00)    点击:81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村民自治常见的问题

1、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

在第四届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一些村民受家族、宗派意识的影响,推选出的村干部素质较低,缺乏干事创业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能胜任村委会工作要求。有的村子之所以连续多次选举失败,成为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受家族、宗派势力所左右造成的。还有一些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2、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干部无所作为。

导致村委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委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竞选时作出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答应村民免交水电费、农业税等,但这些村干部自身财力不足,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兑现承诺,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二是有的村干部认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三是一些人竞选村委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报复人,这样的村委干部不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四是一些村委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村两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形不成拳头,相互拆台、猜疑,各拉一派,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五是村委干部任期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村委干部也无法充分施展才华。一些村干部反映,换届选举的当年,一方面要组织选举,另一方面要完成新老交接,无法正常工作;换届后的第二年,村干部要认真准备下届的选举,这时候一方面无心工作,另一方面害怕工作太认真,影响自己的竞选,因此,村委的正常工作实际只有一年。这固然与村委干部的素质有关,但也证明延长任期更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六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没有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委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重视。

3、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有待改进。

在某些村子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自由散漫的无政府现象,一些群众手持木棍、铁锨,随时都有发生群体性斗殴的可能;个别人看到自己当选的希望不大,就采取炸会、捣乱、甚至毁坏票箱等卑劣手段,阻止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选举时一旦出现此类现象,选委会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选举秩序。对于这种现象,国家法律没有制定破坏选举处罚措施,公安部门也因不能认定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避免诱发群体性事件,不愿介入换届选举。如果不能有力打击破坏选举行为,不注重民主与法制相结合,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破坏选举行为愈演愈烈之势。

就选举程序而言,群众反映,选举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一些关键环节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从选举村选委会、产生候选人到正式选举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影响到了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也给了贿选者、拉帮结派者以可乘之机。一些村子多次选举,均无一个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选不出村委干部,影响到了村里的稳定。在进行选举时,有的代写员不按选民的意志代填选票,影响到了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选举结果,由此可见,进一步规范村民民主选举工作势在必行。

4、农村人才浪费与人才不足现象同时存在。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人才流入城市,使得农村人才匮乏,如何培养、留住、用好人才是今后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另一方面,能成为村主任候选人,敢于竞选村主任的都是素质较高的村民,竞选村主任失败后,也就没有资格再竞选其他村委成员,这样就造成了人才浪费。

5、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

当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竞选,没有明确规定。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无后续手段。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法律的追诉时限;对于怎样保障村民的权利,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个别村民不执行怎么办,执法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执法主体的层级规范管理等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均未涉及,还存在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6、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

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村民自治规定的“四个民主”,只实现了民主选举一个民主,其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存在不到位、走过场、流于形式现象,这是导致一些村民上访的根本原因。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比如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资产的拍卖等问题上,按理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一些村委就是不组织村民,不召开会议,搞暗箱操作,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导致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其他如村民提议罢免村主任、咨询村财务等要求,一般也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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