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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拆迁律师-“超低价”协议成功解除【来硕征地拆迁案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06-21 16:55)    点击:191

案件概要

2009年底,江西省某市政府为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又开始了一系列的规划设计工作,征地拆迁自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钱一多是该市的居民,火车站改扩建项目将他95平方米的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之内。钱一多本是个温和谦逊的男人,得知要拆迁的消息,他本能反应就是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不给政府添麻烦是他的原则,也正因如此,对于所谓“钉子户”他一向是嗤之以鼻的。

没过多久,那些上门做思想工作的人员便找到了钱一多。先是灌输政府的方针政策,继而又以首批签约的“巨额”奖励为诱饵,连哄带骗之下,钱一多倒是没犹豫,大笔一挥便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当他的家人知道他居然以超低价格“处理”掉了这套房子,恨不得让他立刻从这个地球上消失。可是,说归说,骂归骂,协议的签订却已然成为了事实,单凭他们一家人的力量恐怕是无力回天。也想过那就这样吧,报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一家人开始着手准备腾房。然而,当他们听说邻居们随后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格均远远高于自己,有的甚至高出了一倍还多,钱一多后悔了,好不容易平息的怒火又再次燃起,他们决定放手一搏,即便失败也不会比现在的情况差。

办案经过

作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燕薪律师仔细地分析案情后告知钱一多,情况或许没那么糟,有相当大的机会可以解除协议,燕律师的一席话让钱一多及家人兴奋了起来。正式接受委托后,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告知函》寄送给拆迁办负责人,在告知函中,燕律师着重强调了对方至今未能提供诸如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其拆迁项目合法的政府批文,实属违法拆迁;同时钱一多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补偿标准的约定也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方采取哄骗的手段迫使钱一多签订如此不合理的协议,已经严重侵害了钱一多的合法权益。因此,钱一多正式函告解除这份无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告知函寄送出去的同时,燕律师又马不停蹄地准备了十余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指导钱一多填写后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政府以及相关省级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此次拆迁项目涉及的重要且必备的政府批准文件。

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钱一多陆续收到了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一看过之后,燕律师发现该项目除了立项批复之外,其他手续均处于缺失状态,而对于这个结果,燕律师早已预料到了。

与此同时,钱一多告诉燕律师他家旁边的一些已经拆除完毕的空地上最近有工程队进驻,并开始了施工建设。燕律师让其取得相关证据后,将一份查处申请函递交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住建局对违法施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住建局在经过实地核查并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施工建设行为的通知。

此时,招架不住的拆迁方主动提出解除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愿意与我方重新协商。最终,在燕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钱一多以两倍于原来的价格与拆迁方重新签订了协议。

来硕提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要求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征,那么,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协议自然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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