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赖继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经销合同深圳仲裁纠纷例一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10 17:08)    点击:823

2010年11月20日申请人东莞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现工商变更为日本独资公司东莞三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花生商场关于三洋牌电视机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律师受东莞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参加深圳仲裁委员会庭审,对方也委托二位律师参加仲裁庭审。

  东莞华强三洋公司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货款59000元,该货款已经双方财务部门对账,并于2009年3月20日形成了59000元对账单。而被申请人认为货款59000元是真实的,但是尚有一笔48000办展费用和奖金没有扣除,应当从货款中予以扣除,剩下的货款11000元愿意给付。被申请人在程序内也反仲裁申请,列举一大堆费用清单,有点清单且有申请人业务经理签名,承认有笔费用和奖金支持。最重要的是被申请人也拿出一份2010年1月14日新的财务对账单,上需清楚的写明货款为59000元,还有一笔48000费用主张没有扣除。深圳仲裁委员会庭审焦点:一、双方对59000货款是否真实,是否有异议?二、48000元费用和奖金计算依据,是否已包括在59000元内,还是之外新的费用?双方列举事实证据及辩论,申请人认为,首先承认第一次对账单,不认可第二次对账单,第一次对账函形成的最后结果是货款59000元,其中就包括所有应当扣除的费用,第一次对账之后也没有新的业务往来,也不会产生新的48000元的费用;其次,被申请人反仲裁申请48000元费用没有事实计算依据,上面的个单业务区域经理签名没有经销合同上的法律效力,48000 元费用只是被申请人新的要约,但申请人没有承诺,双方没有形成合意,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应当扣除的费用已经在第一次对账函中合法合理合规扣除,不再认可新任何费用了;第三,被申请人主张有效的第二次对账函只时在第一次对账函确认59000货款的下面,重新向申请人提出48000元费用扣除的要约而已,因没有申请人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深圳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申请人律师费、仲裁费,被申请人律师费、反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赖继新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赖继新律师,赖继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赖继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8030998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赖继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赖继新律师主页,您是第3240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