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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对行政诉讼法及刑法专业有深入研究。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力争完美无憾,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自身胆识和知识力求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利益。

承接全国各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类集体维权案件;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免除(取保候审、免于起诉)或减轻、从轻(缓刑、减刑)提供法律帮助。毒品类案件从轻辩护、死刑复核。

执业理念:珍惜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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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辉律师解读刑诉法修正草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3-09 14:11)    点击:1908

  历经16年之久,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法律面临修改。该草案于2012年3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该部法律是关于每个公民的自由的大事,在社会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现本人结合多年的律师实践工作,对草案的几大看点给予解读。

  看点一,保障人权在部门法中体现。

  该草案的总则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虽然该规定区区几个字,但是是继宪法“保障人权”后第一部部门法规定的。意味着国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是宣示性的表述,也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值得肯定。

  看点二,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多项措施加大证人保护力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庭审中证人出庭接受法庭或辩护律师的发问即庭审质证,几乎没有。只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的书面证言。草案明确规定要求证人出庭,而且还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子女、父母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指证,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看点三,拘留、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实践中“有碍侦查”情形比较模糊,实践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第一草案明确规定两种情形“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很明显是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经过社会讨论,大家都认为该情形会被公权力机关无限扩大,而现行草案直接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该通知。

  看点四,死刑复核律师参与性得到明确。

  为了体现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往实践中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会见难没有法律保障,甚至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了律师都不知晓。草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前在刑事诉讼中,死刑复核程序没有真正司法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跟多的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缺乏公开透明。以上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法律监督。

  看点五,侦查阶段律师地位的转变。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律师从法律帮助地位转变为辩护人的,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义务和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致,律师持有“三证”就可以会见,避免了尴尬的“审批”,会见难是否成为历史,有待检验。

  看点六,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库建辉律师认为,这一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黄爱华律师认为,这一修改可以减少或避免老生常谈的刑讯逼供,使新刑诉更符合国际惯例与人权精神。

  看点七:适当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草案起草机关认为,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草案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库建辉律师认为这一修改有利于提供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避免久押不判的案件出现,也可以有效的缓解司法机关“持证”办事人员不足的现状。

  看点八,严格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手续。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的规定。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库建辉律师认为,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同时,注意了防止有关侦查措施的滥用。

  看点九,明确二审应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草案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草案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黄爱华律师认为,草案对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这些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审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了审判程序,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证案件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看点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后,只是司法机关有条件才能查询,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该记录而耽误上学、就业,影响前程。

  此外,还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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