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林故居被违拆之法律适用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13 08:55) 点击:1385 |
库建辉 梁林(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拉锯战打了两年多,良心还是败给了利益,是不是会有迟来的正义?我们不得而知。但区区50万元的罚款,对华润来说只是毛毛雨而已! 被拆后的故居 梁林故居虽然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已是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2009年7月以来,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均明文要求保护故居。 2011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将文物认定情况告知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被列入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要求该公司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院落实施原址保护修缮,确保文物建筑安全。开发单位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中旬将“梁林故居”拆除。笔者认为对梁林故居的拆毁,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对违法单位仅处以50万元的罚款难免引起世人的不满。下面笔者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对此案做以简要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与第八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开发商拆毁梁林故居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七条对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结合以上法条和本案情况来看,开发单位涉嫌故意毁坏文物罪或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无疑问。 二、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七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负有监管职责的文物保护部门、工商、城建部门可以吊销开发企业的相应开发资质和经营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给国家、他人的财产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这种所谓的“维修性拆除”毫无疑问破坏了文物,给国家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由有关机关向开发商予以索赔。 惩罚总是带着民族的伤痛。故居的价值不在于物而关乎于人,拆除的不仅仅是“故居”也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我们关注惩罚的力度并不是想拿什么作为饭后的杂谈,而是警醒我们的后人尊重一段段历史,只有记住了过去的,才能看到更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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