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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对行政诉讼法及刑法专业有深入研究。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力争完美无憾,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自身胆识和知识力求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利益。

承接全国各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类集体维权案件;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免除(取保候审、免于起诉)或减轻、从轻(缓刑、减刑)提供法律帮助。毒品类案件从轻辩护、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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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还是信用卡诈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31 17:01)    点击:752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13810752869

 

问题:

库建辉律师,您好!我姓张,我的一位朋友因为信用卡诈骗被公安局给抓走了,现在人被关在了看守所里,他从2008年起,共办了6家银行的13张信用卡,透支了十多万元至今,起初他还过一部分,但是后来还不起了,我们想问一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规定以及我的朋友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谢谢您!

 

北京库建辉律师回复:

 

    张先生/女士,您好! 

   首先,要分析一下您朋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纠纷很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透支后没有及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息的行为,区别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结合本案进行初步判断,您朋友共在六家银行办理了13张信用卡,透支了十万以上,数额巨大,最初您朋友还过一部分款项,但是他在明知道无力偿还后仍然进行透支的行为就涉嫌诈骗,他涉案的数额也应该从他明知无力偿还继续透支的数额开始计算,之前有偿还意愿并进行了部分偿还的应该不计算在内;

 

   其次,您朋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主要看他涉案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归还,以同银行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目前家属需要做的工作是聘请专业律师尽快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准备。

 

相关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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