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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对行政诉讼法及刑法专业有深入研究。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力争完美无憾,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自身胆识和知识力求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利益。

承接全国各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类集体维权案件;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免除(取保候审、免于起诉)或减轻、从轻(缓刑、减刑)提供法律帮助。毒品类案件从轻辩护、死刑复核。

执业理念:珍惜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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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及简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31 16:51)    点击:576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我国现行《刑法》把抢劫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不包括不属于财物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无法将强占不动产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但强占不动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并不意味着对该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论处。

    (二)抢劫违禁品如何处置;抢劫违禁品,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刑法有单独罪名的以独立的罪名处罚,没有单独罪名的仍以抢劫罪论处,比如,抢劫毒品。

    (三)抢劫犯罪所得的赃物能否以抢劫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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