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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0 16:22)    点击:410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调查取证之前,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后,遇有法定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另一种是一般证据保全,是指在发生民事、经济纠纷之前,为预防纠纷的发生,由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文件的确认,以证明其效力的司法行政证明活动,属于非诉讼活动性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属于一般证据保全,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后就不复存在,如果拆迁中或拆迁后,当事人发生争议,证据已经湮灭,不利于迅速及时查明案情,正确解决民事纠纷。拆迁前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即当事人自愿办理。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以下情形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否则是违法拆迁:

  1、依法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依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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