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路晒物酿车祸 马虎村民伤人判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17 09:25) 点击:1263 |
在公路上晒物引发交通事故,晒物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5月27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依法判决晒物人张明(化名)负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支付赔偿金1.9万元。 张明是镇坪县牛头店镇前进村五组村民。2009年11月8日,邱美(化名)家生猪发生疾病,请邻居李东(化名)用摩托车载其到镇兽医站购药,李东表示同意,并驾驶自家摩托车载邱美前往镇兽医站。途中,车辆行至张明家门前,此路段属下坡弯道,视线受限,李兵驾驶摩托车进弯道下坡时,突见道路上晾晒有黄豆、苕藤等物,占用后的道路不足一米,李兵处理不急,摩托车驶向晾晒物后滑倒,李兵当即倒地受伤。交警部门接警后到现场查看拍照,但未作结论。李兵当天被送往县医院检查后,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骨折;2、左腓骨爱端骨折。经住院治疗,2009年11月26日伤未愈出院。李兵伤情经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李兵、张明、邱美就赔偿事宜商量未果,李兵便将张明、邱美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就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未经许可,在自家门前通村公路上铺晒黄豆、苕藤等物,致原告李兵驾驶摩托车驶至该路段时滑倒,造成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的后果,被告人张明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后果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李兵属无证驾驶,自身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张明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邱美请原告帮忙,应认定为原告人系为其义务帮工。因张明家庭是农村低保户,没有赔偿能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规定,被告人邱美应给予原告人一定经济补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判决被告张明赔偿1.9万元,被告邱美补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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