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有风险,购房须谨慎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2 15:07) 点击:320 |
动迁期房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李某(购方),吴某(售方)。 案情简述:李某于2011年3月,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与吴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及房屋总价约定协议,约定由李某出资八十余万购买吴某的动迁安置期房,地址为某镇某地块。上家承诺于2012年9月之前完成交房。协议签订后,下家李某先后向上家支付了购房款四十余万,现上家玩起了失踪。李某咨询律师后得知,该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且经律师现场调查得知该地块动迁安置房尚未竣工。而中介人员仍反复催要余款。李某感觉上当受骗,随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了商业仲裁,要求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李某作为仲裁案件申请人,本人作为其代理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协议、付款凭证、现场施工照片、中介人员名片、中介费支付收据、委托法律服务所起草购房协议的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但应被申请人吴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故,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根据本人代理意见以及仲裁庭查明的事实,结合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确定,本案购房协议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但由于协议无具体约定房屋坐落、幢室号,同时也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出资购买并在可预见时间内有权取得相应动迁安置房。可见,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即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不明确的,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协议履行和协议目的的实现。且根据证据显示,由于项目尚处于在建状态,显然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交房任务。 经过多次开庭,在严格的事实调查之后,在充分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涉案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继而返还购房款并支持了大部分利息损失的赔偿。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动迁房交易的二级市场,尤其是这种在建未竣工的期房安置房的交易,存在权属不明确、中介市场混乱,违法违规操作等乱相,违法违规操作层出不穷。购房者可谓防不胜防,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的症结在于购房人贪小便宜的心态,以为动迁房比一般商品房来的便宜,故而甘愿剑走偏锋,抱着风险过日子。律师提醒,经过诸多类似案件的办理,提醒广大买房者,提高警惕,尽量不要购买动迁房,要买也要深思熟虑,获得详细信息之后再做决定,切不可冲动,因为冲动是魔鬼。打官司最终换来的绝对不会是当初买房时的那份心情。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