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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02:35)     点击:258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2日,原告章某强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

  (1)原告章某强购买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某号楼三单元B2003室商品房1套,房屋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

  (2)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章某强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原告章某强有权按已付房价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

  (3)原告章某强认可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取得“大产证”。

  嗣后,原告章某强向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实际支付总房价款504528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大产权。200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直至2006年11月14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原告章某强认为,2005年4月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1套,房屋总价款为502000元(实际支付504528元),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但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却在2006年11月14日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章某强于2006年3月24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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