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咨询:“姜律师你好!我有个朋友租了一个门面做生意,开始租赁时间为5年,今年8月5日已到期。我朋友在三个月前,向房东提出续租,可房东提出月租由5仟元升到8仟,另外,还要门面转让费6万元。我朋友说:愿交月租1万元,而不愿意出转让费。请问:门面转让费是否合理合法?”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中获取了不少经济利益,但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其中有关于门面转让类纠纷较为突出。笔者也曾多次与有关当事人就这一类型案件进行交流与解答。 首先,笔者以为,就目前市场上流行的“铺面转让”而言,它应仅包含转让方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那么,笔者以为,所谓的门面转让费应是指转让方转让门面于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转让人可能是门面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使用人。一般情况下,转让费包括一定期限的房租,一定的物品、和房屋的装修费用等,但也有仅含有一定期限的房租或者干脆什么都不包含的空房,也就是说转让费中不包含任何有形财产。目前,人们对有关于转让费的说法和理解各执一词,可谓五花八门。但从目前市场上交易的规则等实际情况来看,现在人们对于铺面转让的理解,应当是指使用权的转让,而非所有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据此,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租的条款。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就该朋友的情况而言,所谓的门面转让费并未被法律所明文所禁止,是双方协商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全处于双方自愿,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房租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