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非法拘禁 从轻判罚 文/姜伟 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2-09 01:46) 点击:195 |
【原创】 非法拘禁 从轻判罚 文/姜伟 律师
李某等五人以找工作为名骗黄某、杨某某至山东某地一住宅楼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十余天,劝其加入传销组织,后被捕。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前往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出庭为被告人李某进行辩护,1、被告人虽然对杨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 ,但未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等暴力行为,情节较轻;2、被告人也是给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其犯罪行为受本案的主犯所胁迫而为之,系从犯;3、在当前就业难的大环境下,被告人也是被骗所致,系初次犯罪,且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及揭发其他同案犯罪事实,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深表了歉意。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庭经审理,最终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罚有期徒刑8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您可能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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