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诉讼管辖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本律师于2010年11月22日接受原告济南市某审查机构的委托,代理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的案子。在一审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2008年3月4日、2008年7月31日,被告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某审查机构分别签订了《XX文件审查合同》。2008年12月25日,被告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关于缓交审查费的申请》,申请中承诺待资金缓解后,在不超过六个月内支付审查费。故可见本案系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为此,2011年1月1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2010)历商初字171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 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于2011年2月24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济中立终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