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文/ 姜伟 律师
济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济南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分别于2000年3月31日 订立了济南某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后,建筑安装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前者却久拖欠部分工程款。经协调双方又补签了《补充合同》(还款协议)。然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仍欠款不还,协调不成后建筑安装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受理。此后开发公司即主动要求和解,并还清全部款项,并赔偿全部损失。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撤诉,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市民初字第415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圆满结案。
案件评析:
此案的成功所在是,建筑安装公司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工程竣工,再到工程款的结算,坚持委托笔者对整个建设过程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笔者对相关合同资料的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致在最后不得不导致诉讼时处以有利地位,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