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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徐才厚病亡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5-21 09:18)    点击:229
由于徐才厚病亡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同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3月15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轰动国内外,该案法律程序进展一直备受瞩目。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同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 15日,因徐才厚在审查起诉阶段病亡,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至此,徐才厚案涉及到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即不起诉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释如下:

一、不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此规定,在徐才厚死亡时,如该案处于侦查阶段,其对应的程序是撤销案件,如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程序便是不起诉。鉴于,徐才厚案已于2014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故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上述规定即是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这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照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无法通过审判定罪量刑,故无法追缴违法所得,刑事诉讼程序只能到此终止,已经扣押的有关财物只能退还,给社会造成一种“身死案消”的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加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理,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有重要意义。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以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为前提,是《刑事诉讼法》专门设定的特别程序;第二,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据此前公开报道,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今已近5个月,相关定案证据自会更加充分,故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的涉案违法所得金额将会是个不小的数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徐才厚案上的适用,将会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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